宁德银行招聘备考资料

首页 > 金融银行 > 备考资料

2022年宁德金融银行笔试备考干货模拟试题91

宁德人事考试网 | 2022-08-26 10:05

收藏

 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,丙、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,戊、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,承担保证责任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?( )

  A.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

  B.丙承担担保责任后,可向甲公司追偿,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

  C.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

  D.戊承担保证责任后,可向甲公司追偿,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

  【答案】ABC。人保与物保的竞合抵押权保证。A项、C项考查担保物权与保证并存。《物权法》第176条规定:“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,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”据此,A项、C项正确。B项考查抵押人的追偿权。《担保法解释》第75条第三款规定:“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可以向债务人追偿,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。”故B项正确。值得注意的是,抵押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是追偿权,对其他抵押人享有的是分担请求权,不是追偿权。

  D项考查保证人的追偿权。《担保法解释》第20条第二款规定:“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,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,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。没有约定的,平均分担。”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,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,不能追偿部分才可以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分担。故D项错误。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BC。

分享到

微信咨询

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

全部资讯

copyright ©2006-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