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。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,交货前夕,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,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,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,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,甲公司的行为是( )。
A.违约行为
B.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
C.行使先诉抗辩权
D.行使不安抗辩权
【答案】D。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,有先后履行顺序的,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,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,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。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,促使对方履行义务。D选项符合题意,ABC不符合题意。故本题正确答案选D。